六四難屬致函最高檢察院控告李鵬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我們作為1989年“六四”事件的受害者和受害親屬,於1999年5月17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貴院遞交了請求立案偵查“六四”事件中刑事犯罪、追究原國務院總理李鵬法律責任的控告書。同年5月24日,我們又向貴院遞交了有關此案的補充文件。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機關應當對公民遞交的控告材料迅速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在法定期間內通知控告人。然而,從遞交上述控告書至今已四年過去了,我們卻始終沒有得到貴院的任何答覆。我們認為,憲法和法律是神聖的,公民有權利也有義務控告任何犯罪嫌疑人,司法機關應切實保障公民的此項權利。同時我們認為,不管公民所控告的犯罪嫌疑人尚在任職期間,還是已經任滿離職,如果所控事實證明其行為觸犯了刑律,都不應免受指控及法律追究。 (六四檔案´89)
根據我們在1999年5月17日控告書中所列舉的大量有關事實,我們至今認為:在1989年5、6月間北京地區未發生任何武裝叛亂或武裝暴亂的情況下,當時以鄧小平、李鵬為首的中共領導人假借政府名義調動數十萬軍隊對和平示威者實行武力鎮壓,對無辜的和平居民實行殘暴的殺害,其行為純屬政府權力及國家武裝力量的非法濫用。
同時我們認為:這起大規模屠殺和平示威者及和平居民的行為,不僅嚴重違背了本國的憲法,違背了一個主權國家所應承擔的保護人類的國際義務,而且已由對人權和公民權的一貫侮蔑發展為反人道的暴行;其行為已構成對公民人身權利尤其是生命權利的故意侵犯和剝奪,就其造成後果之嚴重足以認定為犯罪。
我們在1999年5月的控告書中還曾指出,當時任國務院總理的李鵬不僅參與了這場大屠殺的最高層決策,而且是此一決策的直接執行者,理應對這場大屠殺及其嚴重後果負主要責任,其行為理應受到法律追究。
對犯罪嫌疑人前國務院總理、人大委員長李鵬進行法律追究,是我們作為“六四”受害者的合理訴求,即使他今天離開了原有的職位,我們也絕不放棄此項訴求。在此,我們再一次請求最高人民檢察院加快對我們控告的立案,並儘快給予我們明確的答覆。
控告人:
丁子霖 張先玲 周淑莊 李雪文 徐玨 尤維潔 杜東旭 趙廷傑 郭麗英 尹敏 高婕 張豔秋 黃金平 鄺滌清 張振霞 馬雪琴 吳定富 孫承康 方政 等117人 200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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